入职前公司已注销但职工不知情可追索劳动报酬吗?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陈某、余某、柯某均为聋哑人,经佛山A公司的主管梁某面试后,进入该公司从事灯具加工工作,工作由梁某安排。工作一段时间后,梁某通知陈某、柯某,因他们个人行为不当,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对他们各罚款500元并作辞退处理。陈某、柯某还被A公司拖欠部分工资。此前,余某因被A公司拖欠工资已离职。
经核查,早在陈某、余某、柯某入职前,A公司的经营状态已显示注销,但仍继续经营,明显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因被拖欠劳动报酬,陈某等三人前往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他们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指派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旭承办本案。
在黎旭的协助下,陈某等三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A公司已注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主体不适格,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陈某等三人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黎旭根据庭审情况两次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包括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李某以及主管梁某。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经梁某面试后从事灯具加工工作,工资待遇与梁某口头协商,工作由梁某安排,报酬由梁某支付,故陈某与梁某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判决由第三人梁某承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黎旭表示,本案中,陈某等三人是聋哑人,与外界沟通存在障碍,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信息和证据的收集都受到很大阻碍,大大增加了为他们维权的难度。
黎旭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软件(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手机APP)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同时应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确系被无故辞退、拖欠工资,而公司又属于注销、吊销的状态,则可以考虑前往市监部门依法申请查询工商内部档案,获得出资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并将出资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将视案件事实判决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