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这种车载U盘可能侵犯著作权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南海文化执法支队对某影音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铺面前台背后放置了带包装盒的U盘419个。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几个U盘在汽车上测试,发现有两款U盘存有音乐歌曲,且可播放。后经查核,419个U盘中有122个U盘内储存有音乐歌曲。
经调查,该公司改装音响后确实将这些U盘以“车载U盘”为名赠送给客户,或以半卖半送的形式销售U盘给客户,在其抖音平台账号中也可以看到U盘的售卖宣传视频。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供U盘内音乐歌曲的著作权证明或合法来源材料。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南海文化执法支队依法责令该某影音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储存有音乐歌曲内容的U盘共122个。
不少商家常常以产品主体是U盘储存器为幌子,花几块钱从网上下载歌曲后存入U盘,打着“车载U盘”的旗号出售。殊不知,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并用于经营谋利。音乐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他们在创作和发行音乐作品时的重要保障,他们的权利受法律完全保护,且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售卖储存有音乐的车载U盘,必须得到相关音乐著作权人的允许,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南海文化执法支队依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保护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起到规范市场、鼓励创新、助推产业发展的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