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篇——
从事出版物出租获证后 15 日内备案


南海普法
南海文化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称,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即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半年后,该企业才办理出版物出租备案手续。文化执法部门核查了该企业用于出租业务的8种出版物,发现其中1种为盗版图书。
执法部门认定该企业未按期办理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手续,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行为给予警告、没收盗版出版物6本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图书流转、互赠有助于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图书租借业务也成为近年来发行业、文化服务业的新风潮。但是,部分经营单位为了贪图便利拖延甚至不办理备案手续,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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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