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南海普法
小华和小翠是夫妻,小华以买车为由,向其朋友小鹏借了15万元。借钱时,小翠并不知晓此事。
两年后,小华无法偿还借款,小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小华和小翠二人诉至法院。小华对此无异议,小翠却主张,其不知晓借款一事,买车也没有用向小鹏借的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鹏则能够举证证明,小华经常开车接送小翠上下班以及孩子上下课。小翠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的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一方借款,金额不是很大,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需举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债权人举证,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小华和小翠借的15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小鹏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小华和小翠家庭共同生活,可以认定该1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小华和小翠共同偿还。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