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王是王大爷的外孙。疼爱孙子的王大爷想将自己名下的住房过户给小王。于是,王大爷和小王一起来到公证处,将住房赠与小王,并对小王赡养王大爷的事项进行了公证。之后,王大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子过户到小王名下。
后来,王大爷因急性脑梗入院治疗,瘫痪在床。此时,小王却反悔了,既不看望照顾王大爷,也拒付任何医疗费用。寒心的王大爷要求小王返还房屋,但遭到了小王的拒绝。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王大爷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小王,小王承诺赡养王大爷。因此,王大爷与小王之间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王大爷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了过户,但小王却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赡养王大爷的义务。王大爷可以在知晓上述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小王返还赠与的房产。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大家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也要慎重考虑。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不可任意撤销。赠与他人财产,特别是附义务赠与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赠与财产的范围、移转时间、方式以及受赠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受赠与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