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后未能签合同定金能退吗?
■案情简介
刘某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委托阿红作为租赁中介帮他招租。王某联系到阿红想租房子,商定月租金5600元且三年不递增,随即她通过阿红转付定金5600元给刘某。但之后王某与刘某因租期等问题协商未果,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刘某认为王某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给王某。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定金。
■部门说法
法院审判认为,王某确实存在租赁刘某房屋的意向,且王某在明确了租期、租金价格的基础上向刘某支付了定金,据以确定租赁机会。但双方并未确定起租期、支付租金方式和期限、物业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其它基本履行内容,不足以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从双方之后协商过程来看,双方又重新对租期及对应租金价格进行了新的协商,最终因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存在房产租赁意向而收付定金的行为,仅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即合同仍处于预约阶段,并没有实际达成。
加之,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最终未签订本约合同系因对方过错原因导致,且未再就房产租赁进行协商确定,已超过一般交易主体对于交易的合理期待期限,故双方预约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定金。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如果给付定金时尚未就正式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不妨先订立预约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阶段需要履行的义务,何种情况下可以没收定金,何种情况下应该退定金,何种情况下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是故意借合同条款磋商失败的理由拒不订立合同,真实原因是另找了其他出价更高的交易对象,即使不适用约定的定金法则,也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