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妨碍行洪建筑部门勒令拆除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单位在南海区九江镇某堤段护堤范围内建有一座三层建筑物,占地面积约790平方米,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及《佛山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应的裁量标准,对该建设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如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南海住建水利局将依法履行强行拆除的职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提醒
为加强全区河湖资源管理,促进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区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南海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海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的通告》。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市民,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如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