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产生的停车费归谁?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最近刚买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自家小区住宅楼前空地。出入小区时物业让其交纳停车费,李某以小车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为由,多次与物业发生争执。有群众提出,业主把车停进自家小区公共区域,小区物业该不该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又归谁所有?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如何判断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用,关键要看小区报建的规划图,如果系小区报建时就规划好的,则该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停车位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道路、绿地(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改造而成的,则该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是否需要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增设停车位,以及增设后如何使用、管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只有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停车位。同时,收费标准也应该与业主进行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