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离婚时依法予以保护
南海普法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离婚时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简介:朱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个两岁女儿,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经一审判决,法院以朱某精神状态不佳为由,不准离婚。周某决定双方分居两年后离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朱某于2020年11月6日晚,以取回其私人物品、嫁妆及女儿的生活用品为由到周某家中,并要求周某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分红款和卖地款需分一半给女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朱某在民警指引下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部门说法:本案中,周某与朱某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负有责任。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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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