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篇——
退卡交手续费这样合理吗?

南海普法

南海市场监管
■案情回顾:
消费者徐先生在某健身俱乐部,花5080元购买了一张两年期健身卡。两个月后,徐先生听说健身俱乐部房屋承租合同5月末到期,便要求退费。健身俱乐部称要扣除150元手续费。徐先生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健身俱乐部起诉至法院。
■部门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入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已经履行了支付健身卡费用的合同义务,因健身卡未启用,健身俱乐部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要求健身俱乐部返还办理健身卡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对于健身俱乐部提出,根据《入会协议书》消费者办理退费需扣除手续费的抗辩,因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对于健身俱乐部提出办理退费需扣除银行刷卡费的抗辩,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健身俱乐部退还消费者徐先生健身卡费用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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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