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和主管均被罚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南海区丹灶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丹灶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航吊安装业务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发包给王某,未签订承包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经理周某作为航吊项目的负责人,没有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权利、义务以及事故发生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信息推送
9月21日~9月22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