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1万元

■案情简介
日前,南海区丹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市民拟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须先在培训机构培训相应学时后,再报名参加考核,具体培训时间、所需提交材料等可向培训机构咨询。市民可关注“佛山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查找服务”—“查询与投诉”—第一个链接“考核证件渠道查询”,查找开展电工作业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具体信息,并联系相应的培训机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