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车主交通肇事罪变故意杀人罪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马某驾驶微型面包车,将横过马路的周某撞伤,后马某将周某抱上其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将周某弃至路旁逃跑。次日早上,周某被路过群众发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因头部瞬间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马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周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终,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部门提醒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了碾轧、拖挂、逃逸或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等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上述案例中,马某撞伤周某,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处理方式,酿造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他也因此负上刑事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千万不要妄想选择非法手段逃避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最终只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