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年度报告的催办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年度报告的催办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至今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已将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限仍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不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理。特此通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