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记录“早产”维保公司被罚3.82万元

珠江时报讯记者李春妹通讯员彭正根刘翠婷报道近日,记者从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获悉,该所在现场核查一小区电梯投诉问题时发现,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将电梯维保停留在“纸面”,并没有切实做到按时按质维保。对此,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3日,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发现某小区2台电梯没有张贴维保公示,于是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维保人员、查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方式,发现该电梯最后一次记录的维护保养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属于“早产”。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涉案维保单位为了减少成本,省时省力走过场,将电梯维保停留在“纸面”,并没有切实做到按时按质维保。对此,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提醒电梯维保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市民也要积极关注电梯使用安全,养成良好的乘梯习惯,不超载、不乱按楼层按钮、不乱蹦乱跳、不长时间遮挡梯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