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被抵押对承租人有影响吗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小李租住在小明的一套房屋中,租期为5年。在小李租住期间,小明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小明将此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小李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担心,害怕自己无法继续在该套房屋内居住。请问,房屋被抵押后对承租人有影响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要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房屋已经被承租人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租客已经实际住进房屋之内。如果租赁合同签订后租客没有住进房屋中,那么在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很难知晓租赁关系的存在。除了房屋等不动产租赁需要满足此条件,其他动产适用这一规则时也要求承租人实际占有所租赁的财产。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先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小李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后来小明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由于小李的租赁权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小李的租赁权,因此,小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银行抵押权的影响。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