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路边干草引火灾男子被判犯放火罪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雷某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干草,引发火灾。经当地林业局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18206公顷,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34618.3元。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林木、国家林业资源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与此同时,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雷某犯放火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部门说法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存在区别,放火罪是故意构成,失火罪是过失造成。
本案中,雷某作为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他却点燃路边的干草引发火灾,起火后并未主动扑灭,共造成4.18206公顷的林区被毁,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鉴于雷某属于有期徒刑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于一般累犯,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