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机分离脱离监管社矫对象被扣分训诫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温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间,他先后将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监管电话泄露给家属,放任家属对监管人员进行言语恐吓、攻击,且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按时在司法E通、微信报到,造成人机分离脱离监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温某违规违法实际情况,依法分别给予扣分、训诫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期电话、微信等音频方式报告的,一次扣1~3分”,第(十九)项“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视情节,一次扣1~3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训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经了解,温某父亲患有癌症,温某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不好,他的心理也处于亚健康状态。社区矫正机构为温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其违法犯规行为依法进行“刚性惩罚”,另一方面密切留意关注其工作、思想、家庭和心理等状况,进行有针对、卓有成效的“柔性帮扶”。温某的正向转变,体现了教育矫正的积极影响,司法监管与社会资源介入双管齐下,从根源进行矫治,让社区矫正对象得以重融社会,最终顺利解矫。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