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兽药经营许可证设仓库存放兽药被查

南海普法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水产服务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铺外另设仓库存放了多种兽药。该店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店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许可证》是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唯一许可,对维护兽药市场合法有序经营有重要的作用。销售兽药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兽药,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兽药。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