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从2021年12月1日起,广东省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20元/月调整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基本工资有哪些区别?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邀请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释法,进行劳动普法。
案情回顾
苏某为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苏某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100元/月,包含了基本工资、特别津贴、岗位津贴等,且加班每月上限为1000元。
在职期间,公司按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苏某认为应以基本薪资、特别津贴、岗位津贴等所有收入的“全薪”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加班工资存在差额。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10余年来的加班费差额及加付50%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苏某不服,提起诉讼,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一直以基本薪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经核算,上述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低于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苏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50%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计算加班费是否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问题。苏某主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或者全部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
该公司以苏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道平: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时,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六、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文/珠江时报记者马一右通讯员黄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