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讨薪无果 法援律师倾情维权

■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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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张某入职佛山市某内衣公司。2019年3月,在公司无故延长试用期,并连续三个月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张某离职。然而,张某入职时因公司强制要求手写一份放弃社保声明、签订虚假工资条等,导致追讨工资十分困难。幸好,法援律师及时介入,收集有利证据。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合计9963.91元。
张某坦言,连续三个月没发工资,自己连房租都交不起了。在提出异议时,公司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2019年3月7日,张某向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申请法律援助,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立松负责承办该案。
“庭审中,公司提供工资条,张某才发现,应发工资与实际工资数不符,多了社保补贴、加班工资等项目。”郝立松说,公司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合同期未满而解除合同的,需要赔偿公司的各项损失。
张某告诉郝立松,签订合同时,公司让她手写一份《申请》,内容为自愿放弃由公司购买社保的权益。转正后,公司以此为由,不为其买社保。每次发工资,人事要她签字,却不让她看工资条的实际内容。发放工资时,除了公司账户外,还用了私人账户发放工资。
公司埋下的“坑”,让张某证明月工资标准难上加难,也增加了举证难度。
“和张某会见后,我详细调查了公司的相关信息,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新闻查到,发放工资的私人账户姚某与公司的关联,该公司之前设过一个分公司,负责人正是姚某,这一证据十分关键。”郝立松说。由此,郝立松结合公众号推文、照片以及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依法向法庭申请调取姚某账户的银行流水和其社保参保记录,使法官倾向于认定姚某与公司存在关联。法官最终采纳了郝立松观点,解决了界定工资标准的难题。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规避该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或者行为均无效。”郝立松说,因此,工资条中的“社保补贴”也应当认定为工资的一部分。以上意见得到
了仲裁庭和法庭的认可。而从公司过错在先的角度和证据角度,郝立松反驳了公司的反诉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等合计9963.91元。张某对判决很满意,公司也没有上诉,并全额支付了费用。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挖了不少“坑”,如提供有当事人签字,但与实发工资不符的工资条等。这就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书面确认社保等事项,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援处点评
当前,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都有所增强,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对劳动者不利的约定。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广泛收集证据,仔细研究现有证据并找出其中对劳动者有利的地方,解决了劳动者所面临的困境,体现了专业功底,展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
文/珠江时报记者程虹
通讯员南司法宣图/珠江时报记者刘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