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海税狮税处〔2020〕00002号
关锦华(纳税人识别号:44062219690512501X):
我分局对你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所拥有的土地未按照规定足额进行申报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1.你少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税2,296,264.05元。
经核实,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在狮山镇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153084.27平方米[分别为: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4156.41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3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1997.5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4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600.07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12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4229.25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13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71100.9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你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见下表:
经我分局通知申报后,你仍未按规定办理上述土地的纳税申报,你共计少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税2,296,264.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你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不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的税款2,296,264.05元追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你不申报不缴少缴的应纳税款2,296,264.05元追缴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以上应缴税款共计2,296,264.05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元零角伍分),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