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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数字报 - 南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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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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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设水泥斜坡城管快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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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城事

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触犯刑法

商家用甲醛浸泡鸭肠的行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03月12日

漫画/李世鹏

2019年2月21日,大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内有一无名档口使用化学物质加工鸭肠。经过摸查,执法人员初步掌握了该档口使用甲醛加工鸭肠的违法犯罪证据。而甲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同年3月1日,区、镇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同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抓获26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并查封扣押了甲醛溶液87瓶和涉嫌添加了甲醛的鸭肠400多斤。

同时,大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验机构对现场查获的鸭肠半成品、成品、浸泡溶液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除鸭肠原料外,浸泡液以及经浸泡的鸭肠半成品、鸭肠成品等均检出含有甲醛成分。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鸭肠,以期达到保鲜、防变质、延长保质期的目的。从该

档口抽样检测的部分食品中,其甲醛含量甚至高达38%。当事人使用甲醛浸泡鸭肠,属于在食品中间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工后的有毒有害鸭肠流入餐桌,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鉴于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待这26名犯罪嫌疑人的将会是法律的公平判决。

部门说法:

甲醛是强致癌物质,国家明文规定,甲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添加、使用、掺入甲醛。当事人使用甲醛浸泡鸭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其中第一项是: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珠江时报记者邓海莹通讯员谭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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