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篇——
修缮迁移重建文物应取得资质证书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张三是当地富有的包工头,他所在的金银村是远近闻名的土豪村,村民人均年收入近百万。该村的张氏祠堂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已年久失修随时有损毁危险。张三承接祠堂修缮业务,不但把该祠堂修缮得稳如泰山,还加高加建了一层元宝形状的房顶。但经查,张三的施工方并没有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张氏祠堂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文保单位修缮,张三应当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报当地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施工,且不得破坏文物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张三涉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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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