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篇——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王某(15岁)在某网吧上网,但没带钱。该网吧管理员唐某便怂恿王某拿砖头到其他网吧实施抢劫。王某当天去到另一网吧,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汪某并劫得人民币185元。后来王某将抢劫经过告诉唐某,称抢得人民币80余元,唐某便让王某请其喝饮料。对此,汪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部门说法
本案是一起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王某到唐某管理的网吧上网,唐某因害怕王某在其网吧偷东西,便怂恿王某去别的网吧实施抢劫,而王某便信以为真去实施唐某教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唐某虽无具体实施抢劫,但因有教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王某经法庭教育,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法庭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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