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力度也有温度

南海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步。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且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继续秉承这一立法宗旨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人性执法,增强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这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确立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轻微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二句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无错不罚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三种“不罚”,有的属于“不予处罚”(如轻微不罚和无错不罚),有的属于“可以不罚”(如初次不罚),但都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
第二,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经济上有困难的,可以变通履行。《行政处罚法》增加第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体现了人性执法,增加执法中的温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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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