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套路”
投资入股就能“一夜成富翁”?身边的亲朋好友都“赚大发了”?还有明星为投资项目站台?街坊们如果发现这等“好事”,可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天上哪会掉馅饼?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一不小心“中招”,极有可能全副身家都会血本无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能力,做好防范措施,理性选择投资渠道,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如市民遭遇非法集资损失,请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市民可通过以下举报渠道向南海区处非办咨询或提供非法集资、涉金融类扫黑除恶工作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举报渠道:区处非办电子邮箱:jrb_nhqcfb@nanhai.gov.cn 电话:0757-81232070,0757-81232371(工作时间)
四种非法集资手段要睇清
0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非法集资人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0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
0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聘请明星代言、在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泛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
04
利用亲情诱骗
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参与人,为完成或增加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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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界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
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
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涉及罪名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