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
吵闹、打砸、损坏公共财物……来自南海桂城的刘某因采取违法行为上访而被判寻衅滋事罪,还未“维权”就留下“污点”。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应该正确、依法行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任何形式的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1
男子非法上访“触法”被判寻衅滋事
南海区桂城街道的刘某对国土部门就其房屋过户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多次到国土部门吵闹、打砸,任意损坏公共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部门说法:公民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若不服国土部门作出的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行为,公民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进行维权。采取违法行为上访“维权”非但无助于诉求解决,甚至会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身陷囹圄。
案例2
办理期内重复信访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张某向某镇人民政府提出诉求,反映退休待遇调整不平衡的问题。该镇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信访人的诉求,但信访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到各级政府走访反映同一诉求。
部门说法:张某的行为属于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重复走访。《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