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隐匿收入少缴税构成偷税行为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马某、梁某二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共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20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行为。2023年,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依法向马某、梁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随后,马某、梁某按规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律师说法
南海区税务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易家斌提醒,网红主播利用网络自媒体的影响力,通过电商直播平台为客户带货直播,既扩大了客户市场,也实现了自身价值。然而,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无论经营方式如何变化,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马某、梁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假申报,少缴税费,构成偷税行为,给国家税款造成较大损失,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税务部门在推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同时,通常会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运用行政非强制性方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整改,提升税法遵从度。但部分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只看重眼前利益,忽视政府部门的普法宣传,回避执法机关的提醒及警示,最终因违法行为被立案稽查并受到惩处。税务部门在查处相关案件时,会运用大数据分析,对重点人群进行精准监控,做到精准执法。网络主播只有加强税法学习,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依法纳税,才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