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不是“一刀切”不处罚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廖女士与蒋先生夫妻租住在村子里同一栋出租房中。某天,廖女士上完班回家想休息补眠,听到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大声说话,还大声播放电视,一直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于是,她生气地敲开了蒋先生夫妻的房门,想理论一番。在这过程中,三人起了冲突,廖女士回房拿起菜刀,砍伤蒋先生及其妻子张女士,致蒋先生轻伤二级、张女士轻微伤。
后经鉴定,廖女士患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廖女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发后,廖女士的家属代其向蒋先生和张女士作出了赔偿。
■部门说法
各种精神病患者在监管疏忽甚至缺失状态下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那么精神疾病病人肇事肇祸后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一刀切”不处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严格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应当为其提供家庭、社会的关爱和支持,减轻其心理压力,降低暴力行为的发生概率。同时也提醒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应当依法履行好看护人的职责,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避免让其独自外出,以免发生此类伤人案件,精神病患者应当遵守法律,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