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可随意泄露顾客个人信息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小张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对此,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与小张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等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小张认为商家的这些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商家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说法
南海区消委会顾问律师、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学军表示,公开监控录像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应当根据录像地点、内容、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取得当事人同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监控录像拍摄于包间内,虽然属于商家的经营场所,但独立于公共区域,在游戏时段内为玩家专用,玩家对其在房间内的活动不为他人知晓具有合理预期,属于“私密活动”范围。商家在公开录像时未征得小张同意,属于“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同时,该监控录像可随时向他人提供,小张的隐私面临随时可能公开的现实危险,客观上造成小张的精神困扰,影响了小张的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
商家因提供游戏服务,需要获取小张的微信个人信息,如果商家将这些信息公开,则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而本案中,商家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布小张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对小张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消费提示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的法定权利,即便消费者发布的评价带有主观感受,也不属于滥用权利。
但商家因提供服务的需要获取了消费者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以及监控录像,擅自将相关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信息推送
3月16日~3月17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激发消费活力”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