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高罚三万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今年5月,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的A悦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企业规模、缺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数量等情节,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A制衣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源头的治理,压低各类事故的发生率,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隐患排查长效治理机制,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主动权,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