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事故“代价”谁来付?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李某与朋友聚餐结束后致电A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服务。A代驾公司通过平台派单给朱某,由朱某为李某提供代驾服务。在代驾途中,朱某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的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索要赔偿无果,遂将朱某和A代驾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救援费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A代驾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李某预约代驾服务,A代驾公司派单给朱某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代驾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合同类关系似于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A代驾公司对朱某的代驾资格进行审核,要求朱某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根据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朱某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A代驾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件中,代驾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