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受《食品安全法》约束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南海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产品“食品添加剂复配被膜保鲜剂”在国内被广泛用于柑橘保鲜。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进口的两批食品添加剂原料“木松香季戊四醇酯”标签不符合规定,随后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食品添加剂原料“木松香季戊四醇酯”的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该公司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原料“木松香季戊四醇酯”用于生产加工“复配被膜保鲜剂”,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执法部门胜诉。
部门说法:
南海区食药安办提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同样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