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最高罚款5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商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商场擅自拆除部分公共走道连接户内的消防喷淋管道,未能及时整改,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部门说法
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喷淋灭火系统被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办公楼、酒店商超等场所,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但有人会觉得消防喷淋灭火系统碍事或影响美观,想要将其拆除或者自己进行改动。事实上,若将消防喷淋灭火系统拆除或者改动,导致其无法使用,那么发生火灾时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