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唐先生与黄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9岁女儿小倩由母亲黄女士抚养。黄女士离婚后再婚,并安排小倩入读全寄宿学校及单独搬至出租屋与保姆居住。周一至周五,小倩在学校由老师监管看护;周五晚上至周日,小倩在出租屋由保姆照顾。唐先生认为,黄女士并未积极履行监护义务,遂一纸诉状把黄女士告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倩的抚养权。
●部门说法
南海区妇联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本案中,经法院审查,发现唐先生与黄女士对小倩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考虑到黄女士有将小倩转学以便照顾的意愿,法院认为应给予黄女士一次纠错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女士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黄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有效期一年,期间小倩本人或密切接触她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果黄女士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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