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算谁的?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外卖员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送餐过程中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裕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按照某外卖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助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劳务服务并收取裕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裕某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当日的跑单情况,结合本起事故的发生时间,足以认定被告李某事发时在进行外卖送餐工作,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裕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为裕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性质纠纷,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海法院判决裕某公司应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予冯某。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难以找到赔偿主体。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该类案件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冯某并未起诉某外卖平台企业,而是将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的裕某公司与李某作为被告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冯某请求裕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