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标侵权加盟方亦需承担责任
南海普法
陈先生与A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获得“ABXX堂”商标的授权,开设了一家名为“ABXX堂”的奶茶店,在门店招牌、饮料杯等使用了“ABXX堂”商标。B公司认为A公司注册的“ABXX堂”与其拥有的“XX堂”商标极其相似,容易让公众混淆误认,A公司注册“ABXX堂”商标并使用该商标招商加盟,侵犯了B公司对“XX堂”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同时进行相关赔偿。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ABXX堂”与“XX堂”两个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无差别,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A公司存在侵害B公司对相关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判决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随后,B公司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的商标维权行动,包括向陈先生开设的“ABXX堂”奶茶店提起侵权诉讼。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刘耀斌表示,陈先生在经营的奶茶店招牌、饮料杯中使用了与B某公司“XX堂”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ABXX堂”,且陈先生的店面装修风格与B公司“XX堂”奶茶门店的风格相近似,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陈先生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签订加盟合同后就可自由开展经营活动,但实际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刘耀斌接受陈先生的委托后,与B公司进行多次沟通,由于陈先生不存在故意侵害、模仿“XX堂”商标的恶意行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陈先生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仅需向B公司支付起诉金额10%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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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