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篇——
邮寄文书公证可有效保全证据

两年前,阿成借了十万元给一位朋友,借款期限为一年,朋友当时也立下借条。然而,朋友一直没还钱,还以手头宽裕才能还款为由推诿。眼看即将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在朋友的提点下,阿成立马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邮寄催款通知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以此证明向朋友提出了履行请求。
南海公证处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公证处对邮寄催收通知单的过程做公证是阿成对朋友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明。在邮寄文书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所要邮寄文书的内容,对其合法性进行把关,对邮寄的过程及邮寄文书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只要申请人确保邮寄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正确,收件人或其家属正常签收,申请人邮寄催收通知单的行为就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