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篇——
离职证明能列出 员工违纪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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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徐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市场不景气,该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徐某所在门店是其一。公司向徐某发出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家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但徐某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后来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该公司向徐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徐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徐某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合理调整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对徐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该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的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徐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部门说法
南海区人社局、南海区总工会提醒,离职证明有瑕疵,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因此,对徐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要求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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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