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篇——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青春路上不做逃兵

南海普法

高某和党某经过政审、体检顺利入伍。不料,到了部队后,两人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尽管兵役机关、部队及家属反复教育,两人仍拒绝留队服役。
为此,部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出退兵处理。高某和党某户籍所在地的市政府对高某和党某作出严肃处罚:按照当地当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3年内全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招聘录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同时,市公安局将其列入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两年内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拒绝服兵役,就是违法。依法处罚拒服兵役者,彰显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大威力,树立的是拒服兵役于法不容、于己不利的鲜明导向。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