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被处罚款20万元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某日凌晨,工人涂某在某金属制品公司车间的电开水器旁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未对发生事故的电开水器设置接地保护线,未设置末级配电箱和剩余电流保护器,缺乏有效安全维护,现场也未设置安全用电警示标志,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对事故负责。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必须做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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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