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无视生产安全 酿成事故被判刑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向某承揽某公司阁楼搭建工程,后临时雇请未取得职业资格的被告人邱某、周某负责电焊作业。邱某、周某在仓库内进行电焊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引燃堆放在卷闸门外侧旁的泡沫饭盒,引起火灾,造成公司仓库及库存的塑料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仓库4000多平方米,价值近40万元,被烧毁的库存货物价值共8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向某、邱某、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某作为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邱某、周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无视生产安全,导致酿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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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