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执行缓刑、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间的一个晚上,戴某和朋友在大排档喝酒。次日凌晨,戴某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14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戴某随即被刑事拘留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书指出,被告人戴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部门说法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或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本案中,撤销缓刑也就意味着,戴某将从一名有“相对自由”的社区矫正对象,变成须回到监狱接受监禁、失去自由的在押服刑人员。此前已接受了社区矫正两年,本来再过两年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就可成为自由人的他,又将重新开始计算原来的刑期,将执行未执行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南海区司法局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管理,绝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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