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真实合法充分证据是办理公证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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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学历造假公证处说“no”
小张打算到德国留学,需要对他获得的学历进行公证。于是,小张把自己的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资料提交给公证处。但工作人员在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小张的学历证明存在造假情形,遂不予办理公证。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公证要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真实的、合法的、充分的证据为依据,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南海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对这一义务的严重违反,当事人应承担公证机构不予办理不利后果。市民如需办理公证业务,可关注“南海公证”公众号进行预约或在线办理,亦可拨打电话8622027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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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