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制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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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九江镇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九江镇制定《九江镇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哪些是适用的举报行为?奖励的金额有多少?记者为你解读。
适用举报行为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在我镇辖区内无牌无照非法的印刷类、化工类企业;
(九)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举报方式
(一)拨打0757-81867865投诉热线或邮箱nhjjsts@163.com进行举报;
(二)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如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九江监督管理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区8号九江镇人民政府C座2楼)。
举报原则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奖励条件
【有效举报认定】
被举报对象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举报要求】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举报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举报环境犯罪、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或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认为不方便表露身份的,可匿名举报,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奖励标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又实施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有一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文/珠江时报记者沈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