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建筑物可进行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南海普法

赵某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赵某想知道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上述规定表明,房屋可以进行抵押,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本案中,赵某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赵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赵某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权才能生效。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