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期内犯新罪社矫对象缓刑被撤
南海普法
考验期内犯新罪社矫对象缓刑被撤
■案例简介
戴某和朋友在大排档聚餐,席间觥筹交错。次日凌晨三点多,戴某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戴某随即被刑事拘留。
当地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戴某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戴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管理,任何侥幸心理都行不通。本案中,撤销缓刑,意味着戴某从一名有“相对自由”的社区矫正对象,变成失去自由的在押人员。戴某已接受社区矫正两年,原本再过两年缓刑期满就可成为自由人。但因犯新罪,他需重新开始计算原来的刑期,并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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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