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长大后谈起了恋爱,但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为了反抗包办婚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家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闯入李家,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11月12日至12月5日,每逢周五至周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教育局联合举办“党在我心”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