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篇——
精神病发误伤人 一定要强制医疗吗?

南海普法
2019年10月3日,叶某华邀约老乡唐某荣和唐某乾一起吃饭。做饭期间,叶某华突然拿起菜刀将唐某荣和唐某乾砍伤,之后又持刀自残。经鉴定,被害人唐某荣、唐某乾分别属于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案人叶某华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叶某华实施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因叶某华没有自行委托代理人,南海区法援处依法为其指定谢静仪律师代理本案。
接手上述案件后,谢静仪详细了解叶某华身体及精神状况,同时结合家庭监护条件医生意见等多方面分析考虑。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而是否需要强制医疗,主要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判定依据,并且综合考虑经过治疗是否已经恢复,家庭监护是否比强制医疗更有助于恢复等综合因素。
在谢静仪看来,在现有证据下,不足以证实叶某华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家庭监护比强制医疗更有利于他的后续生活,如果继续强制医疗,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在开庭时,谢静仪发表代理意见:综合精神状况、家庭监护条件、医生建议等因素考虑,被申请人叶某华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必要再进行强制医疗,请法庭驳回公诉机关对被申请人叶某华的强制医疗申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驳回公诉机关对叶某华强制医疗的申请,责令叶某华家属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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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